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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补考知识

时间:2022-04-27 10:12:08 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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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试补考知识

  法规、桩、路考试第 1 次不合格的学员,可补考一次。桩、路考第 2 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学员,重新办理报考手续,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保留,经 10 小时训练后,再次预约不合格科目的考试。

关于考试补考知识

  如有变动,以最新官方公布为准!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应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道路驾驶依次进行, 前一科目合格后, 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四条 场地考试内容:在设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

  第五条 考试应在车辆管理所设定的考试场或指定的道路、场所进行。并事先约定考试日期、时间。

  第六条 关于考试车辆、场地、道路的规定。

  (一)车辆:

  1、大型客车, 车长8米以上, 轴距3.9米以上。

  2、大型货车, 车长6米以上, 轴距3.6米以上。

  3、小型汽车, 车长3.3米以上, 轴距2.3米以上, 轮距1.3米以上。

  4、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

  5、拖拉机带挂车。

  6、其他考试用车, 由省级车辆管理所确定。

  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考试车辆; 考试车辆必须悬挂考试车标志。

  (二)场地:

  1、场内地面平坦, 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2、桩位、标线准确。

  (三)道路:

  考试路段应有弯道、坡道、交叉路口及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考试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 其它车辆的距离不少于3公里。考试两轮摩托车的, 可以在考试场道路上进行。

  第七条 考试方法:科目二采用被考人单独驾驶的方法。

  第八条 考试题目由车辆管理所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出题:科目二按所考车型选定桩考图。

  桩考图全国统一。

  第九条 考试合格标准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车身出线;

  4、移库不入;

  5、中途停车两次;

  6、熄火;

  7、脚触地(两轮车)。

  第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重新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天。

  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合格的,应当指出不合格的原因。

  第十一条 对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当场停止该科目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考试员资格,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第十三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5年发布的《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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