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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法律裁判

时间:2022-04-17 14:43:06 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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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法律裁判

  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法律裁判

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法律裁判

  法律裁判

  材料一:消费者傅某在B市一家精品店购买了一块镀金手表,价格40元。当时,傅某怀疑手表是假货,但精品店负责人说不会有假,并指出如果有假可以按照商场的店堂告示“假一罚十”来赔偿。几天后,傅某找人鉴定认定该表为假冒,傅某即向精品店老板讨要说法,遭拒。精品店认为该承诺的最终解释权在商店,主张“十”不是“十倍”;并说“假一罚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原则相抵触,所以他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他不能作出十倍的赔偿。但他同时表示“愿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处理”,即退还40元货款,再加倍赔偿40元。傅某向B市消协投诉,要求精品店按“假一罚十”的承诺进行赔偿。最终,消协经过调解认为“假一罚十”承诺有效,精品店按照“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消费者傅某400元。

  材料二:消费者马某在G市一百货商场未付款就拿走价值120元的商品,商场以店堂告示“偷一罚十”为依据,要求对马某罚款1200元,并指出这是行业常规。双方僵持到中午,马某最终同意前往银行取款接受罚款,被商场依“偷一罚十”的规定罚款1200元。后来,他以名誉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主张原告自愿接受罚款,该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则坚持自己拿走商品是一时疏忽,不构成偷窃,商场无权对其进行处罚和损害其名誉。G市L区法院认定 “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无效。判处商场立即把罚款退还原告。G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告已经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判处商场立即把罚款退还原告,但是对于未付款即将商品带出商场的原告,除了要求分摊诉讼费用以外,并不罚款或要求悔过。

  从法律渊源与法律适用的有关原理角度,分析两个材料中店堂告示在法律裁判中的作用及局限性。

  [答案]本题反映的实质是习惯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的问题。本题中的“偷一罚十”与“假一罚十”都是两种经营者订立与形成的行规,社会行规属于社会习惯的一种,它们都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法律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在一定范围与程度上实现法律正义。要正确分析它们的作用与局限性需要我们从习惯作为一种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基本原理出发来了解。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习惯在法律适用中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填补法律漏洞、发展成文法、增强纠纷解决的理由、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这几个方面。从第一个材料来看,“假一罚十”通过调解予以确认,正说明了习惯可以发展成文法的目的,防止《消法》“加倍赔偿”机械理解,更好的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同时,通过这一行规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也说明习惯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理由,更好的实现了社会效果,同时也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成为一种不同于法律本身的纠纷解决工具。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习惯在法律适用中也是存在局限性的。最重要表现在它不能与现行成文法相违背、其内容本身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还需要法官的最终认可。本案“偷一发十”被法律认定为无效正体现了这些局限性。首先,这个行规本身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因为普通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一个人在法律上构成了盗窃,也不能执行处罚权;另一方面,强制性地规定消费者承担过重的义务,也是对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不公平,因此这个习惯没有被法官认可,说明了其自身存在不可克服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习惯在司法裁判中既有巨大的积极作用,也有需要注意的局限性。我们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创造更多更好的条件与空间,来实现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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