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司法考试国有独资公司考点解析
一、股东权的行使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二、高管人员兼职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司法考试国有独资公司考点解析】相关文章:
司法考试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考点04-27
计算机一级考试MSOffice考点解析03-31
司法考试心得06-08
关于司法考试内容04-07
精选司法考试的学习计划三篇06-13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06-13
司法考试的学习计划5篇06-06
精选司法考试的学习计划3篇06-06
精选司法考试的学习计划4篇06-13
实用的司法考试的学习计划3篇06-06